“OIML型式合格证书”申请办理指南
1、OIML中国秘书处与 OIML 证书制度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中国秘书处,简称OIML中国秘书处, 英文名称 Office of OIM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OIML中国秘书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设立,目前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明其符合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统一规定的合格证书,并由BIML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推行OIML证书制度目的,在于减少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计量器具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中国作为OIML的正式成员国,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OIML证书制度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
OIML中国秘书处依据中国的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OIML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OIML证书制度。OIML中国秘书处明确规定获证的条件,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获得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可向OIML中国秘书处提出申请。OIML中国秘书处根据相关技术机构的型式评价报告,审核并确定是否发证。
OIML中国秘书处坚持证书制度的非歧视性,绝不阻碍或阻止任何申请人的申请,不以申请人的规模或是否成为某一社团组织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审核发证的前提条件。
OIML中国秘书处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证书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及获证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OIML中国秘书处制定了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制度,接受OIML、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OIML中国秘书处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工作的根本宗旨,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不接受申请人或获证组织任何形式的资助,以确保证书制度的独立和公正。
OIML中国秘书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OIML证书制度的规定,努力维护申请人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申请人及获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OIML中国秘书处联络信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OIML中国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6层 邮编:100088 电话:+86-10-82261859,82261849 传真:+86-10-82260131 E-mail: zhenghx@aqsiq.gov.cn 网站: www.aqsiq.gov.cn
3、OIML中国秘书处发证范围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依据标准(国际建议) 1 非自动衡器 R76-1,R76-2 2 称重传感器 R60 3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R50 4 自动重量分选秤 R51 5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R61 6 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R107 7 动态汽车衡 R134 8 燃气表 R31 9 加油机 R117,R118 10 高精度线纹尺 R98 11 带有弹性敏感元件的真空计和压力计 R109
4、技术机构名录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授权技术机构 1 非自动衡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 称重传感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3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4 自动重量分选秤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5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6 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7 动态汽车衡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8 燃气表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9 加油机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5、申请条件
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及其代理人或某种型式计量器具的进口者可向OIML中国秘书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一式四份 技术说明书 产品检验方法 型式批准证书及试验报告(如果有) 6、办理流程
提交OIML证书申请——申请审查——如合格,接受申请并指定试验机构——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提交试验报告——审查试验报告——如合格,颁发OIML证书。
7、工作依据
技监局量发[1991]369号,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2]245号,发送《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的通知 OIML证书制度和相关国际建议的要求 8、工作时限
周期(包括接受申请、试验和发证时间)4个月。
9、收费标准
OIML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缴纳型式批准费。 定型鉴定费定型鉴定费由承担试验的技术机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收取。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登记注册费按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规定的收费标准(外汇),由申请单位直接汇寄0IML。